职员以同事为原型写狗血剧情被判赔 侵犯对方隐私权《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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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以同事为原型写狗血剧情被判赔 侵犯对方隐私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3 00:40:46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64

原标题:以同事为原型“创作”狗血剧发上网,构成侵权被判赔偿1.3万元

在网络上写文章或者开通公众号进行网络文学创作门槛并不高,不少普通用户也热衷在网络上“写文章”,甚至以此涨粉。

某公司职员徐某也在网络上写文章,并且把听说的同事一些事儿当作原型写成文章发在网上,姓氏、职业情况、家庭情况都不改,这一行为给两位同事造成了负面影响。

徐某因此成了被告,南京鼓楼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把同事那些事发网上,还辩称是文学作品

项某是某公司办公室的一名行政专员,从事公章管理工作。

在与前妻杜某登记离婚后,项某与公司内一部门经理谭某结婚。

徐某是该公司的一名办公室职员。

一天,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一篇文章,文中写到:“一个姓项的男子为了和公司的一位谭姓经理结婚,抛妻弃子……”。

该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与原告项某、谭某身份信息基本一致。

现该文章已删除。

项某和谭某认为徐某写的文章有损自己的名誉,并给自己的精神带来了负面影响,但徐某却并不承认,二人将其诉至法院。

两原告诉请:徐某侵犯了名誉权,应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以及为了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

被告徐某辩称,本文属文学作品,不能将小说人物与现实混同,不承认侵犯原告名誉权。

法院:即便内容属实也侵犯隐私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以二原告为原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明显指向二原告,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项某跟前妻杜某离婚与原告谭某有直接联系,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因原告谭某的关系而重用原告项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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