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与老周平日喜欢去江边钓鱼。一次钓鱼过程中,小刘不慎溺水身亡,老周作为同行人是否担责成为争议焦点。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老周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日,小刘与老周相约一起去江边网鱼。下河涉水时,因河水湍急,小刘不慎落入水中。老周积极施救未果,两人被冲入深水区域并分开。老周在下游某处自行上岸后,立即通知了小刘家属并报警。警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沿河搜救未果,三日后小刘的尸体在江边被发现。小刘家属与老周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老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0万余元。
小刘家属认为,老周在小刘落水后未采取积极施救措施,且未及时通知家属,不配合提供线索寻找小刘,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老周则认为,小刘是成年人,能够判断涉水风险,且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应由小刘自担风险。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周对小刘落水无过错。小刘事发前先后两次拨打老周电话,结合事件发生前后的具体情况,可以排除是老周主动邀约小刘钓鱼的可能性。老周并非活动的组织者或管理者,无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老周知道小刘不会游泳。小刘落水后,老周已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家属、报警求助,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小刘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江边钓鱼存在危险性,但仍冒险到江边钓鱼,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因冒险野钓而导致的风险。其死亡原因是溺水,老周未实施任何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老周对小刘的溺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小刘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被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