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的休息时间,手机突然亮起,工作群里老板@了你,要求半小时内反馈一份工作数据。或者,工作群的消息不断响起,一会儿要求参与线上会议,一会儿要求紧急处理工作事务。即使人不在办公室,心也一刻不得安宁。这种通过微信、钉钉等方式在下班后处理工作的情况,到底算不算加班?
近日,湖南湘潭中院通过一份真实判例认定,原告在节假日或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加班,并判决公司支付其5000元加班费。法院还详细分析了何种情形属于“隐形加班”。
工程师小韦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了两年多,不仅平时需要加班,就连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也常常需要在微信群里汇报工作、参加线上会议、发送现场照片。2022年,小韦被公司要求离职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两年来的加班费。公司辩称,微信上聊几句工作不能算加班。最终,法院根据小韦提交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认为他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付出了实质性劳动,构成了加班。考虑到微信聊天记录难以精确计算加班时长,法院综合考虑了他的工资、工作内容、加班频率等因素,酌情判决公司向小韦支付5000元加班费。
那么下班后在工作微信回复“收到”、“好的”,也能要加班费吗?湘潭中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隐形加班”的核心标准是看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劳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安排,要求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是否明显占用了休息时间,影响自由安排活动;是否需要投入脑力或体力来完成具体的任务。偶尔、简单地回复一句“收到”、“好的”,一般不认定为加班。但如果需要持续性地投入精力去处理复杂的事务,“隐形加班”的事实就比较清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