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是个人独特的标签
所以希望改名赋予自己新的意义
然而,申请改名时
才发现这个过程并非易事
据四川日报报道,日前,一网友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自己不喜欢名字“丽春”,跑了4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
该网友称,自己最近一次于9月底向旺苍县公安局白水派出所提交了改名申请,但是1天后就被驳回。该网友打电话询问旺苍县公安局户籍室,有工作人员回应称,名字没有歧义,所以无法更改。
该网友表示,这个名字给自己造成了精神影响。“工作人员说我的名字没有歧义,她又不是我,你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呢?”
对此,旺苍县公安局在问政四川平台回复称:
成年人更名需要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经系统查询该网友以姓名存在歧义为理由,向白水派出所提起申请,同日白水派出所上报县局,经县局审核认定“丽春”不存在歧义,改名理由不充分,故不予通过。

女子不想叫“丽春” 多次改名被拒
记者查询到,四川省《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记者致电旺苍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改名工作是依据该规程,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综合办理。公安局已再次联系该网友,让其补充医院开具相关精神证明,以此佐证原有姓名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伤害,并在该网友补全资料后,通过其改名申请。
改名多次被拒的事件并非个例。
据此前报道,一位苟姓女子由于“现名谐音歧义,影响工作生活”,她希望将苟姓改为敬姓,但是多次被拒。公安局认为,仅是谐音歧义不属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湖南郴州“00后”男子周景明(曾用名朱云飞、朱雀玄武、朱雀玄武敕令),在13个月内提交11次改名申请,公安机关已实际批准3次他的更名申请。最终在其申请改回“朱雀玄武”被公安局驳回。公安局认定,其频繁改名行为违反民法典规定的“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属浪费行政资源、扰乱户籍管理秩序。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许多有改名需求的网友倾向于先在社交平台寻求经验。有不少网友分享“改名成功”的经验帖。
其中有经验帖提到:成人改名一般会被拒绝,但可以去上级派出所反映情况,告知被拒绝的理由,必要时搬出法律条例为自己辩护。
该网友还强调,“改名是个持久战,被拒绝不要紧,有决心,再次申请就可以。”

女子不想叫“丽春” 多次改名被拒
姓名可以随便改吗?
律师解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表示,姓名是社会交往中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随意更改姓名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管理。改名必须符合民法典和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的内容包括自主命名权、改名权和使用权,但并非绝对无限制。
公民在申请改名时,首先要符合户籍管理部门的规定流程,且不能因改名逃避法律责任、债务等;其次,名字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如含有侮辱性、违背社会道德等不当内容;还应避免因频繁改名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扰乱户籍管理秩序。
马丽红表示,“公序良俗”指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界定具有弹性,需结合社会普遍认知、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断。在司法实践与社会生活中,通常从以下方面界定:在社会公共秩序上,考量行为是否干扰正常社会运转,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领域秩序。例如,使用神祇名或历史人物组合(如“黄帝武则天”)可能被视为对文化符号的不当利用,或带有戏谑性,影响社会严肃性。
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勇律师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符合法定条件仍被拒绝,公民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青年报(整理:樊星)来源:四川日报、问政四川、法治日报、此前报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