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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女子家门口遇害案量刑依据 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2-21 00:38: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2

2024年6月9日,成都27岁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被同小区邻居梁某滢杀害。梁某滢随后被鉴定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专家解读女子家门口遇害案量刑依据

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于梁某滢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期的问题,一审判决显示,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梁母称女儿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曾出现幻觉和异常行为,但梁某滢一直拒绝就医。多位邻居也证实梁某滢的行为异常,经常敲门、骂人和砸东西。梁父曾试图带她去医院检查,但遭到强烈反抗。在看守所,梁某滢否认自己有病并拒绝服药。法院认为,通过证言和证据,可以证明梁某滢在作案期间因患精神疾病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司法精神病学专家表示,判定精神病人作案时是否处于发作期是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具体依据包括核查被鉴定人案发前后的精神状态、行为表现及既往诊疗记录等。若作案时处于间歇期或症状消失,则不认定为发作期。

对于梁某滢到处敲门的原因,庭审中她解释是因为楼上邻居家小孩太吵,影响她画画和看书,且为了另租房居住才敲门询问。此外,她还声称敲门是为了找一个名叫贾阳的男子。此前,梁某滢因敲门找人与邻居发生争执并报警。她在供述中提到,曾在深圳遇到一名男子,并猜测该男子名叫贾阳。回到成都后,她多次敲门寻找此人。

关于自首问题,法院发布的说明显示,案发后小区保安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另一保安跟随梁某滢直至民警到达,她客观上无法逃脱,且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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