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发布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该办法旨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以下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同时,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对于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相关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受法律保护。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相关工作,并互相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