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员转走储户220万已无法追回 银行责任引争议【今日】《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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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转走储户220万已无法追回 银行责任引争议【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2-01 00:04: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6

近日,一则关于11名储户220万存款被银行员工转走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银行称员工已离岗不愿承担赔偿,法院一审判储户败诉。类似案件并非首次出现,从“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到“农行员工挪用40名客户800多万元,法院判银行赔偿本息”,判决结果差异明显。这引发了对法律责任划分的深思:当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储户资金时,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银行能否以“员工个人行为”或“员工已离岗”为由免责?

银行对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储蓄合同的合同义务,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若违反规定对存款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此外,《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三十七条也强调,储蓄机构应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所有权,若违规侵犯储户权益并造成损失,需依法赔偿。

这意味着自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起,银行就负有保障该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持续且严格的,并不因银行内部人员变动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一原则表明,用人单位通过工作人员的行为获取经营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负有选任、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最有能力预防和控制此类风险。

因此,当银行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或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权行为时,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之后,银行可依法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但这属于银行与员工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受害人(储户)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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