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溺亡家属起诉农田承包人被驳回 监护责任成焦点【今日】《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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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溺亡家属起诉农田承包人被驳回 监护责任成焦点【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3-11 23:27: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23

一名两岁多的孩子跟随奶奶外出挖红薯,之后奶奶让其跟着三岁多的哥哥回家,孩子不幸在村中一处田里溺亡。事后,家属将农田承包人告上法庭索赔。法院近日公布了此案二审判决书,驳回了家属的相关诉求。

孩童溺亡家属起诉农田承包人被驳回

2024年11月2日,吴某带着两岁多的孙子张某戊和三岁多的孙子张某己一起去山上挖红薯,随后吴某让两个孩子回家。当天下午四点左右,村民张某辛发现张某戊在一水田中溺水,赶紧将其捞起并施救,但遗憾的是,张某戊当时已无生命体征。据张某辛描述,当时田里的水深约一尺多,大概到膝盖下面。

这块田是村民张某家承包的,之前因多年未耕作而长满杂草并堆放垃圾,2024年3月,张某找人用挖掘机对杂草和垃圾进行了清理。

事故发生后,张某戊的家属将张某一家起诉至法院,索赔相关损失4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事发地为张某家承包的山田,非公共场所,张某家不负有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张某戊事发时年仅两岁多,其父亲及爷爷奶奶应对他的安全负责,不应让他与三岁多的哥哥一同回家,脱离监护是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原因,家属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辛发现张某戊并将其打捞起来后施救,但此时张某戊已无生命体征。由于案发时并无他人在场,逝者亲属未及时报警处理,也未进行尸检,事故发生原因及死亡原因无法确认。此外,张某家虽对山田进行了清理,但并未明显加深,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用来养鱼,改变农田性质。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求。家属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由被告按总计损失的10%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9万元。家属称,张某家在事发前请人对田地进行清理,并挖深欲改成鱼塘养鱼,导致该农田成了水塘,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张某家擅自将基本农田改成水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疏于管理,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地为村民承包的农田,用于农业生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范围。张某家对山田进行清理并未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也未明显改变山田用途,处于开放状态亦属合理,无需在周围设立警示标识等防护措施。此外,张某戊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监护人疏于监管放任其脱离监护范围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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