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杨某在某食品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六千余粒酵素梅,之后发现该产品中非法添加了酚酞,于是要求退款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2021年12月,杨某在某食品公司的网店购买了大量酵素梅。网页宣传语称“每天吃一粒,轻松一整天”。后来,该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在生产的酵素梅中非法添加酚酞并通过网店销售,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2024年7月,杨某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这些酵素梅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其中含有酚酞。随后,杨某将该食品公司诉至余姚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销售添加酚酞的酵素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应退还全部货款。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法院指出,涉案酵素梅标注每日食用一粒,而杨某购入的数量远超个人或家庭日常使用量。按每日一粒的食用标准,他购买的数量可供个人食用约17年,远超18个月的保质期。即便考虑囤货需求,这个数量也明显缺乏合理性。此外,近年来杨某在余姚法院起诉销售者,主张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近四十件,证明其具备相关法律常识。结合这些因素,法院认定杨某的购买行为不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因此驳回了杨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商品属性、购买数量、保质期限、消费习惯等因素,判定某食品公司需返还货款,同时对杨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规制,体现了司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与遏制恶意索赔之间的平衡。所有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广大消费者维权时应基于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诚信行使诉讼权利,避免将法律保护条款异化为牟利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