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私开警车砸毁邻居财物”后续 不予处罚决定被撤销【今日】《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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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私开警车砸毁邻居财物”后续 不予处罚决定被撤销【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3-24 21:20:53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6

2025年,湖南湘潭一名辅警被举报在值班期间私开警车回家,并手持铁锤砸毁同村村民的围墙、门窗及下水管道。11月,当地警方公开回复称,已对涉事辅警汪某一作出辞退处理,但认为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因此不予处罚。

“辅警私开警车砸毁邻居财物”后续

近日,举报人的亲属表示,他们不服警方对汪某一的不予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12月,警方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对汪某一的不予处罚决定,但此事尚未有最新进展。

中沙镇中沙村村民汪某二介绍,他家与中沙镇派出所辅警汪某一的矛盾已持续多年。2025年初,汪某一一家将垃圾丢到汪某二家的围墙和窗户上。2月,汪某一在值班期间私自开车回家,用铁锤砸坏了汪某二家的围墙、门窗及下水管道。随后,在派出所会议室协调纠纷时,汪某一的母亲杨某某将热水泼向汪某二的亲家脸部。

汪某二多次在红网“问政湖南”栏目投诉举报上述情况。湘乡市公安局调查后发现,双方存在地界纠纷和邻里矛盾。2月9日,汪某二修建排水沟时未征得汪某一家同意,破坏了对方硬化的水泥路面,引发纠纷。次日,中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案件提级由局治安大队办理。2月18日,湘乡市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汪某一作出辞退处理。

湘乡市公安局称,经调查,双方系邻里地界纠纷,故意损毁财物及侮辱他人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对双方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杨某某调解过程中侮辱他人行为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然而,汪某二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他在诉状中指出,汪某一作为辅警,在工作时间身着制服破坏原告财物,行为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属性,且情节并非轻微。他认为湘乡市公安局认定原告存在过错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对汪某一的《不予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7月,案件开庭审理。12月,汪某二收到了湘乡市公安局对汪某一作出的《撤销不予处罚决定书》。湘乡市公安局因程序违法,决定撤销此前作出并送达的相关《不予处罚决定书》。目前,此事尚未有新的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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