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淄博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宋振波受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振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将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宋振波自200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淄博市周村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临淄区委副书记、齐鲁化学工业区工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临淄区委书记、淄博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用地、政策扶持、贷款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899万余元。

另外,在2021年上半年,宋振波任淄博市委常委、副市长期间,在明知某民营企业股权评估价值虚高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决定由淄博市属国有企业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该民营企业股权,导致国有资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宋振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同时,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具有自首、重大立功、认罪认罚以及大部分违法所得已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庭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