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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拟规定:这9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涵盖多种住房需求【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6-05 23:35: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租、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贷利率由相关部门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级相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具体管理措施、拟订缴存比例区间、确定最高贷款额度等职责。各市还应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履行编制执行计划、记载职工缴存情况、审批提取使用等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合同,办理金融业务和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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