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发现公司少缴住房公积金,这种情况能否追回?律师表示,只要证据材料充足,就可以追回被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并且没有时效限制。
个别公司通过违规手段对其员工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以节约成本,这种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一位上海的劳动者在21天内成功追回了前公司少缴的1万余元住房公积金。李金金也有相似经历,她在北京市某金融服务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在五年间少缴了她7万余元住房公积金。经过努力,李金金最终也追回了这笔钱。
李金金于2020年6月入职该公司,担任运营策划。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底薪为每月6500元,加上绩效和年终奖等,实际到手工资约为每月1.2万元。公司人事部门告知将按底薪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为12%。初入职场的李金金并未意识到其中的风险,签字确认了这一安排。在接下来的五年里,公司一直以6500元为基数缴纳她的住房公积金。直到2024年3月,李金金从已离职的同事那里得知公司少缴了住房公积金。依据规定,公司应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包括绩效和奖金等。同年7月,李金金离职后不到一个月便追回了被少缴的7万余元住房公积金。
当前,一些企业通过“压基数”、“降比例”、“试用期不交”等方式违规少缴住房公积金。例如,“压基数”指公司只按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不计算奖金和绩效。“降比例”指公司擅自降低缴纳比例,或者对同一单位内的员工缴纳不同比例。“试用期不交”则是指公司在员工试用期内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到转正后才开始缴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通常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在5%-12%之间均为合法,单位可以自行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