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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绝不是“毒纸尿裤”的遮羞布 标准之外的健康守护【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6-18 23:02: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

一则报道将“毒纸尿裤”话题推上热搜。经济参考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市场上部分品牌的婴幼儿纸尿裤进行抽样检测,结果在“好奇”“碧芭宝贝”“Babycare”等多个品牌的产品中检出毒性物质——甲酰胺。医学检测机构也在部分婴幼儿血液、尿液中发现该物质。记者穿戴一款婴儿纸尿裤一夜后,血液中的甲酰胺浓度飙升近一倍。

随后,报道中涉及的一些企业发布声明称产品出厂送检均合格,并申请第三方权威复检。这些企业在声明中多次提到“符合国家标准”,这引发了网民的担忧:是不是只要企业符合所谓标准,婴儿的健康就可以被忽视?

答案是否定的。经济参考报援引的《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GB/T 28004.1—2021)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并未对甲酰胺设置检测项目和限量要求。根据相关法规,这类标准只是“鼓励”而非“强制”企业制定不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此外,《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 15979—202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未对甲酰胺问题予以明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国标不会成为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遮羞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定义了产品缺陷: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指标:一是生产是否符合国标等标准,二是商家是否造成对消费者不合理的危险。即使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如果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第二个标准仍会被启用,并最终确定责任。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享有合理预期的权利,家长为孩子购买纸尿裤时,合理预期是产品不能危害孩子的健康。即使企业的产品遵守了相关标准,但依然对婴幼儿身体造成损害,无疑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很多人会问,为何标准的完善往往只能在事故发生后而不能前置于风险之前?这是因为受制于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国标等标准往往只能是对已知风险的回应。而且这样的回应必须建立在扎实的科学研究和严密的实践验证之上,不可轻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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