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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同居2年分手男方诉返彩礼 法院驳回诉求【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7-01 20:56: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3

朱某与陈某相恋同居,期间陈某怀孕并生下一子。两人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两年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由陈某抚养。

随后,朱某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未达到结婚目的”为由,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返还8万余元彩礼。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他们已经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近两年,还生育了子女,基本实现了缔结婚姻的实质目的。考虑到女方孕育子女、购置嫁妆以及男方在女方孕产期间关心较少等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朱某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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