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行长借朋友名贷款470万元被判挪用公款罪 获刑16年【今日】《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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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行长借朋友名贷款470万元被判挪用公款罪 获刑16年【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7-01 20:56: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0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一起挪用公款罪典型案例。重庆某国有参股商业银行原副行长舒某,利用信贷审批职权借名套取银行资金470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还犯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90万元。


记者了解到,舒某先后担任重庆某商业银行业务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副行长,系在国有参股银行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013年,舒某计划入股小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活动。舒某以朋友名义向该银行申请470万元个人助业贷款,并利用职权授意下属违规审批放款。到账资金经多轮转账掩饰流向,400万元被舒某用于入股某小贷公司,剩余70万元由朋友使用。2015年贷款到期,舒某亲手审批办理了续贷。2016至2017年,舒某分三次归还本息。舒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舒某还存在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事实。

副行长借朋友名贷款470万获刑

该案核心争议是舒某看似违规发放贷款,但全套操作均为套取公款自用,违规放贷只是挪用资金的手段。相较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量刑更重,将其犯罪行为定为挪用公款罪,更能准确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25年7月1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舒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7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90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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