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关爱缺位子女赡养仍应到位 孝道与法定义务共存【今日】《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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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关爱缺位子女赡养仍应到位 孝道与法定义务共存【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7-19 23:31: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3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时有发生。例如,抚养和赡养是否构成“等价交换”?重组家庭中继子女的赡养责任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2026年7月17日是“世界关爱日”。蕉岭法院发布了一起赡养费纠纷典型案例。一位六旬且肢体残疾的父亲将多年未尽赡养义务的女儿告上法庭。女儿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自身经济困难”为由提出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欠付的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并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同时,作为继女的第三人也被认定负有赡养义务。

龚某与原配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原配去世后,龚某再婚并生育次女,之后再次离婚。2004年,龚某与现任妻子华某结婚,华某带来的女儿丘某约16岁时开始与龚某共同生活。后来丘某与龚某的长子彭某结婚,形成了复杂的家庭关系。

龚某现年满六十岁,被评定为肢体三级残疾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长子彭某和次女回某均已履行赡养义务,但应某从未在经济上予以供养或生活上给予照料。无奈之下,龚某将应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

庭审中,应某辩称自己幼年丧母后主要由祖父母抚养,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且曾实施暴力行为。她还提到继女丘某自幼随龚某生活,已形成抚养关系,应与她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未能提供优越的抚养条件并不构成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定事由。血缘关系及法定权利义务不因抚养方式或程度上的不足而免除。应某作为成年子女,在父亲年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此外,龚某确实在丘某未成年阶段提供了必要的抚育,双方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丘某也对龚某负有赡养义务。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当地消费水平,法院酌情确定应某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目前案件已生效,应某已主动履行完毕。

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更是精神上的慰藉,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独立义务,而非等价交换关系。无论父母在抚养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足,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都不因此免除。为人子女,应常怀感恩之心,使老有所养,家道弥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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