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8日,四川内江一处洗车场发生了一起因插队引发的小纠纷,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全网热议的风波。一名司机强行插队占道,正常排队的车主上前理论,对方男司机心生不满,与妻子、丈母娘一同辱骂挑衅并率先动手推人,随后演变为多人围殴报案人及其母亲。报案人的花甲老母亲在劝架时被推倒在地,手臂两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轻伤一级在法律上是重伤以下最高伤情等级,如肋骨骨折6根以上、头皮创口长度20厘米以上等。一位花甲老人被推倒摔成两处骨折,显然不是“推了一下”那么简单。然而,在伤情鉴定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当地警方决定不予立案,理由是认定对方不存在伤害的主观故意。
这一结论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反应。有人指出,刑法中过失致人轻伤不算犯罪,只有到重伤才追责。换句话说,如果警方认定动手的人“不是故意”把老人推成骨折的,那么刑事立案这道门就进不去。一个花甲老人被推倒在地摔成两处骨折,真的能用“过失”二字解释吗?
当事人咽不下这口气,已经申请上级复查,并向涉事司机所在公司高层投诉。网上争论分为两派:一方认为插队有错在先,劝架老人无辜受伤,应当追究责任;另一方提到,刑事立案讲究完整证据链,需要证明主观伤人意图,推搡摔倒和蓄意殴打在法律判定上存在区别。
从法理角度看,警方的不予立案并非毫无依据。司法实践中,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要结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如果对方确实是在推搡过程中导致老人摔倒受伤,而非直接挥拳殴打,那么认定为过失致人轻伤——而刑法不追究过失致人轻伤的刑事责任——确实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