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海峡网讯(记者 张声琳)杨某向季某出借资金,钱款转入季某前妻赵某甲名下银行卡,被季某用于股票投资。杨某认为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起诉要求赵某甲与季某共同还款。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杨某不服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高院裁定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裁定书显示,案涉三张借条分别出具于2013年2月27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5月6日,均无赵某甲签字确认,且《对账情况说明》产生于赵某甲与季某2015年10月20日离婚之后。这张用于收款炒股、登记在赵某甲名下的银行卡,开卡预留手机号登记为季某手机号。
杨某主张:赵某甲将银行卡交给季某炒股,账户内留有话费、网购等日常消费记录,二人离婚9年,直至2024年7月仍有大额资金往来,足以证明赵某甲知情并共同支配资金,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仅凭赵某甲未在借条上签字就免除其还款责任。并且,股票投资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炒股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债务自然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赵某甲答辩称,事前对这笔借贷毫不知情,从未在借条、对账材料上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债务。杨某与季某之间转账流水高达千万元,远超本案借款金额,二人存在合伙配资炒股的情形。涉案资金全部用于炒股,没有用于家庭开支,自己从未分得任何投资收益,该债务仅为季某个人债务。
再审审查阶段,杨某提交了赵某甲这张银行卡的全部流水,试图以此证明赵某甲知情并共同支配投资款项。
法院审查后认为:首先,案涉借条没有赵某甲签字,对账文书形成于二人离婚之后,不存在夫妻共同借款的合意;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银行卡用于炒股,无法证实二人共同经营股票投资,也不能证明炒股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次,杨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在原审一、二审阶段完全可以自行调取,不属于法定新证据;卡内少量日常消费记录,不足以认定赵某甲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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