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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食品实施预防性消毒处理 无消毒证明不得上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1 01:08: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13

新京报讯(记者 沙雪良 许雯)昨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在进口冷链食品首次与我境内人员接触前,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进口冷链食品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

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可追溯,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

方案明确,消毒的范围适用于进口冷链食品的装载运输工具、产品包装的消毒。

要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特点,在按要求完成新冠病毒检测采样工作后,分别在口岸查验、交通运输、掏箱入库、批发零售等环节,在进口冷链食品首次与我境内人员接触前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

装载运输工具、产品包装均需进行消毒。

同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对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和包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预防性全面消毒,避免重复消毒。

方案要求,海关、交通、卫生、市场监管等各部门“各司其职”。

其中,海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检测,组织指导消毒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现场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

方案要求,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

冷库接收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如实记录并核对集装箱号及铅封号,做好货物的出入库记录,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进口冷链食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并完善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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