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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强烈谴责外国政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的无端指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5 02:41:52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59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就近日多国的行政和机构组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的决定作出毫无根据的指责,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十四日)表示坚决反对,并予以强烈谴责。

发言人指出,有关别有用心的指责乃出于政治动机,旨在破坏「一国两制」下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的关系。这些国家或政府粗暴可耻地干预另一个国家或政府的内政,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要求指定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要求亦是相关香港法例下对个别人士参选选举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早前法院的裁决亦确认了这些实质的法定要求。

事实上,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国家制度,拥护国家法例是国际通例,任何违反誓言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例如美国的国会议员必须效忠美国宪法,违反誓言可被刑事检控;在英国,任何人拒绝效忠英国女王将无法就任议员。没有国家会对包括议员在内的公职人员违背誓言,或背叛国家的行径会视而不见的。

政府发言人补充:「外国政客指责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果断宣布该四名被依法认定违反誓言中的法定规定的立法会议员丧失其议员资格,正正暴露他们持双重标准,重用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时所使用的技俩。」

发言人指出,近年香港部分人士公然宣扬「香港独立」,数名第六届候任立法会议员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下要求下宣誓时刻意更改誓词,宣扬「香港独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责任监督《基本法》实施。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解释》对香港特区具法律效力并指明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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