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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持枪抢劫金店案 两男子分别被判死刑死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8 14:54: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74

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2020年12月7日上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武传江、牛振才持枪抢劫金店案。

对被告人武传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牛振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令二被告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

被告人武传江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武传江、牛振才预谋在鄂尔多斯实施绑架,并在山东省高唐县家中共同改装枪支三支。

同年8月3日,二被告人租乘被害人院某某的车辆准备抢劫金店,途中将被害人院某某杀害。

后二被告人驾驶抢劫来的车辆行驶至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国贸百货北侧“周六福金店”,持枪抢劫黄金饰品53件,并开枪将金店老板打伤后逃离。

被告人武传江驾车行驶至荣乌高速一处紧急避险国道时,将抢劫的车辆及被害人院某某的尸体一同焚烧。

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将二人抓获。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武传江、牛振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共同抢劫价值28.06万元的财物,数额巨大,为了抢劫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武传江、牛振才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且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二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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