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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未标明地址、保质期不清晰等 消费者可索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9 14:50: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49

(记者王俊)今天(12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解释》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均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其食品原料或腐败变质,或有违法添加,其生产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等达不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食品安全和质量无从谈起,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黑作坊”食品更为泛滥,危害更大。

另一方面,制售食品的“黑作坊”多藏匿于隐蔽的工厂或农村,人员流动性较强,隐蔽性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消费者的防假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即使购买到这类“黑作坊”食品,在没有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况下,大多会放弃维权。“这些情况加大了打击制售违法食品的‘黑作坊’的难度。”刘敏说。

针对“黑作坊”不敢在其制售的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以逃避法律责任的特点,《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敏强调,本条解释的针对性很强,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头,也打其生产经营链条。对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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