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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房屋不得租借给来自中高风险区的承租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0 00:49:53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76

据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19日消息,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精准重点人员排查,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对全市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公告如下:

一、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详细询问了解承租人的籍贯、旅居史、健康状况等信息,不得将房屋租借给来自疫情中高风险以及市内外其他重点地区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须携承租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详细个人信息和14日内旅居信息如实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经社区同意后,按房屋出租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出租手续。

三、房屋出租人须如实报告2020年12月20日后已完成房屋租赁的情况,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报备承租人详细信息,对管理不严、未及时报告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房屋出租人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严格落实并会同社区做好相关管控工作,未尽到责任造成居家隔离观察承租人脱管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房屋出租人在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同时,督促承租人做好房屋内部消菌杀毒等疫情防治工作。

五、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信息,尤其是对来自疫情中高风险以及市内外其他重点地区的承租人信息知情不报、瞒报、漏报,造成疫情传播隐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房屋承租人在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隐患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要自觉通过正规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不信谣、不传谣,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县区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监督和管理,要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日常监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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