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院获悉,11月4日,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涉案公司被判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曹某、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2018年,被告人曹某、杨某某在分别担任东区某矿业公司总经理、厂长期间,不按规范保持污染防治设施应急池空置状态,致生产设施故障泄漏的污泥长期堆积于应急池,并放任园区冲沟水、雨水等流入,致应急池水位长期过高。环保部门发现后要求其整改,但该公司并未整改。
2018年8月,公安机关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应急池污水翻坝外排。经攀枝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外排废水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属有毒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为节约生产成本,违反国家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曹某、杨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曹某、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