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引导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进行奖励。
《通知》指出,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将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营造良好氛围。
资金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
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车辆必须为初次登记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购买及初次登记日期均须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新能源汽车综合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奖励标准为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人民币1万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1.5万辆。
符合奖励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时间截至2021年1月15日(含),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消费者,不再给予奖励。
《通知》强调,全省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
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资格。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