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从邻居家阳台坠亡父母索赔被驳回 法院认定邻居无责【今日】《56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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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从邻居家阳台坠亡父母索赔被驳回 法院认定邻居无责【今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0-19 22:23: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56之窗网  浏览次数:1

近日,一名7岁孩童放学后私自到邻居家玩耍,不幸从阳台坠楼身亡。孩子的父母悲痛之下将邻居诉至法院索赔。邻居表示不知情且无看护义务,拒绝赔偿。经过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生命权赔偿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2024年10月,7岁的小强放学后到邻居家,与10岁的小云和7岁的小朵一起玩耍。小强随后从邻居家4楼阳台围栏处坠楼,当场身亡。警方勘查现场并做笔录问询,得知阳台围栏高94厘米。小强的父母认为,自2023年3月1日起,农村自建楼房防护栏杆、围墙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米,而邻居家房屋围墙高度仅94厘米,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他们向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云和小朵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小云和小朵的父母辩称,房屋是2007年与亲属在农村宅基地上自建,建造时没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强制规定,不应以2023年生效的新规范追溯认定合法性。据小云和小朵所述,小强两次自己爬上阳台围栏,都被小云拽下,第三次趁小云不备爬上并到围栏外面,小云发现后想拉他回来但未成功,之后小强自己跳下。事发后,小朵和小云及时找亲人救助,还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告派出所。他们作为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主动及时救助小强,并无过失。此外,事发时他们不在家,也没邀请小强来玩,对他来玩并不知情,无法尽到基本安全看护提醒责任。

岑溪法院审理认为,农村自建楼房“围墙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米”的规定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而邻居家房屋建于2007年,当时并无相关强制规定。且案涉房屋阳台走廊地板砌砖装修后围墙高94厘米,小强身高112厘米,围墙高度对他不存在安全隐患。关于邻居是否有过错、是否需担民事责任,法院指出,公安机关事发后对小云和小朵作了问询,两人陈述的是亲身经历,能相互印证且与年龄、智力相适应,证言可采信。依据民法典,自然人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小强坠楼身亡,根据其父母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邻居存在侵权行为,他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邻居房屋是私人住宅,非公共场所,事发时房主不在家且未邀请小强来玩,对小强来玩并不知情,无法尽到基本安全看护提醒责任,要求其担责无法律依据且违背公平原则。小强擅自进入邻居家发生意外,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身及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岑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强父母的诉讼请求。小强父母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小云和小朵的父母支付小强父母经济帮助金1万元,双方互不追究该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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