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的梁某清家庭因一起交通事故陷入了困惑。2023年2月21日下午,60岁的梁某清在工业区倒车时不慎撞倒了95岁的黄姓老翁。老翁被送往医院治疗,三个月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去世。这起案件进入了民事赔偿与刑事判决相互交织的复杂轨道。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事故责任的复杂性。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明确表示,自身因素是导致老翁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是次要因素。鉴定报告进一步分析指出,95岁高龄的黄老翁免疫力及恢复能力相对低下,在交通事故所致外伤经救治好转并处于恢复期时,治疗期间并发相关疾病,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然而,民事赔偿判决并未按鉴定显示的责任比例划分。阳江市江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黄老翁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虽有影响,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害人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交通肇事方的赔偿责任。2025年2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黄老翁子女60.2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事赔偿落定后,刑事责任的争议才真正浮现。2024年11月,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梁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这一判决令梁某清家人难以接受。梁某清的儿子质疑道:“鉴定表明自身因素是导致95岁老翁死亡的主要原因,车祸损伤仅是次要因素。对方家人还获赔一笔钱,我父亲为啥还被判一年两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