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2013年起在某地产公司工作,因职务需要经常出差。2023年他被派往佛山出差85天,公司规定的住宿标准为每天400元。在此期间,合作方员工郭某为李某安排了每晚实际价格为120元的住宿,但发票上却以390元/天的标准开具。通过五次报销,李某共申报了约3万元的住宿费用。
公司收到实名举报后展开调查,李某声称自己并未接触酒店前台,对实际价格不知情,但他承认了自己的疏忽,并愿意退还差额。然而,公司认为李某存在“虚假报销、与合作方关系密切”的行为,决定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退还多报的差旅费。
李某觉得受到了不公正对待,认为既然已经退款就不应该再受到辞退处分,因此将案件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住宿费用确实由郭某支付,事后李某向郭某转账了3万元,并已退还给公司2.5万元。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于侵占公司财物、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李某多次进行虚假报销属于持续性不当获利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廉洁从业的要求,符合《员工手册》中关于直接解除合同的情形。李某辩解称自己不知情的说法不符合常理,显示其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决定,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提醒劳动者在报销时应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弄虚作假;同时,企业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健康的职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