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大型犬咬伤致十级伤残 遛狗不拴绳的代价。在山东青岛,一名58岁女子因两条未拴绳的大型犬攻击受伤,最终导致小肠破裂、十级伤残。该女子起诉狗主人和机动车主索赔42万元。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50%的责任,司机承担10%的责任,合计赔偿25万元。

事件发生在2023年7月28日下午,即墨区某村的一条东西向土路上。58岁的仇某饭后散步时,在村口拐弯处遇到两条未牵绳的大狗。这两只狗一黑一黄,主人翟某跟在后面五六米远,低头看手机。两只狗对仇某狂吠并扑咬,她本能地往后退,此时孙某驾驶一辆银色SUV从西向东慢速驶来。孙某看到前方有人后退,但没看到狗,等反应过来踩刹车时,仇某已经撞上引擎盖左角,倒地了。
仇某倒地后,两条狗继续撕咬她的腹部和大腿内侧。孙某停稳车,用铁锹赶走狗,仇某自行扶着车尾站起,两人没有报警,简单交谈后各自离开。当晚,仇某因腹痛不止被送往即墨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小肠破裂、腹壁疝、低血容量性休克早期”,住院37天,并进行了多次手术治疗。一年半的治疗过程中,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累积不少。
2024年底,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仇某的小肠穿孔、肠瘘、肠梗阻等腹部损害与机动车碰撞无明确因果关系,参与程度建议为0%;与犬只撕咬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程度建议为50%。2026年,仇某将翟某、孙某及孙某承保的交强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42万元。
庭审中,翟某辩称狗未咬之前是车撞倒的,应由车辆担主责;孙某辩称自己正常慢行,狗咬与其无关,交强险最多无责赔付;保险公司则主张医学鉴定显示碰撞参与度为0%,司机无责。法院调取了监控录像、急诊首诊记录和交警事后勘验结果,还原了事件顺序:犬只先行攻击,仇某避让退入车道,车碰倒后犬只继续撕咬,司机随后驱狗。
法院认定翟某违反《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适用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原则,赔偿仇某腹部重伤。孙某虽慢行但未尽完全安全注意义务,车辆碰撞改变了仇某体位,使其腹部暴露给狗咬,构成轻微责任。最终,翟某赔偿209179元,孙某赔偿41626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此案提醒行人和车主,在村道、小区、市场周边遇散养大狗时,车主需减速、鸣笛、留行车记录仪角度朝侧前,为自己留下法律证据;被咬者应立即报警,拍照固定狗主人距离和伤口形态,以免后期自认没事的录音成为对方减轻责任的依据。养犬不束绳,不仅可能赔掉半套房首付,还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