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靠边停车、开门下车看似平常的操作,实际上暗藏不容忽视的交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开门杀”事故,谁来赔偿成为关注焦点。
2025年3月初,B出行公司的网约车司机毕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靠边停车下客时,乘客高某打开右后门与杨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杨某连人带车倒地后,又与另一辆未知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车头相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毕某停车下客未对乘客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负主要责任;高某开车门时未观察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杨某和未知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住院11天,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不同程度骨折等,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一年后返院进行内固定装置取出术。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肇事车辆因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A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医疗费1.8万余元。
杨某诉至法院,请求A保险公司、毕某、高某、B出行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毕某与乘客高某存在共同过失,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法院酌定在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中,毕某承担70%的责任份额,高某承担30%的责任份额。
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由于A保险公司已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1.8万元,故其还应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1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