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存1万被人取走25年后起诉银行 银行被判支付本金及利息。段某在银行存入1万元的三个月定期存款后,在到期前以存单和身份证丢失为由到银行办理挂失,却被告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25年后,他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存款本金1万元,并赔偿25年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判决银行支付段某存款资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双方均提起上诉,云南保山市中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7月13日,段某在某银行某支行存入10000元,办理三个月定期存款,到期日为同年10月13日,到期利息为49.5元。同年9月22日,段某以存单及身份证丢失为由前往银行办理存单挂失手续,被告知存款已于9月21日被闵某甲持本人及段某的身份证支取。支取人手写了“闵某乙”字样。
次日,段某邀约银行工作人员到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仅与双方进行了口头解释,并未作进一步处理。同年10月28日,银行向段某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案涉存款已由“闵某甲”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段某身份证支取。段某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2021年,公安机关作出书面答复称,经查询派出所档案及询问相关人员,未找到相关材料证实段某报过警。根据取款单所留的人员姓名闵某甲、闵某乙,两人陈述在事发时间未到过保山,未更改过身份证号及姓名。当地公安机关因2005年撤乡并镇,无法查找闵某甲的相关户籍材料,也无法核实身份证号码的使用人是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银行在案外人支取段某的定期存单过程中存在审核不严的过错。案外人提供的身份证所载姓名为“闵某甲”,但其在存单上的签名为“闵某乙”。银行工作人员未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实,且未将取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复印存档,导致难以确认实际取款人究竟是谁。银行在无段某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仅凭他人持有段某身份证即办理大额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违反了储蓄存款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