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6750万余元,刘绍勇一审被判十四年 巨额贿赂案尘埃落定。2026年11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法院判处刘绍勇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3年期间,刘绍勇利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航线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绍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绍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绍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