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喊同学外号,被言语警告后仍未停止,吉林长春一11岁女孩被对方踢踹腹部后倒地、哭泣,校医检查认为无异常。放学回家后,其因“心悸、胸痛2.5小时”住院,被诊断为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肌损害、维生素D不足。事后,受害女孩方将对方家长、学校、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6858.55元。
近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伤人者家长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女孩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据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甲与刘某甲原系某学校五年级同班同学,同为11岁,同为女生。2026年6月3日下午课后服务时段,在学校体育馆活动过程中,张某甲多次喊刘某甲外号,刘某甲经语言警告未能制止后,于当日16时50分许用脚踢踹张某甲腹部一下,张某甲当即蹲地。带班教师在事发时未及时关注和制止学生之间的冲突。张某甲随后被带至校医室休息,校医检查后认为无异常。放学后,张某甲由其监护人接走。
同日19时20分,张某甲以“心悸、胸痛2.5小时”入院。入院记录中,病史载明“患儿入院前2.5小时家属自诉惊吓后出现心悸,伴有胸痛、呼吸困难,自测心率200次/分”,既往史记载“患儿2026-04-17因室上性心动过速予小儿ICU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肌损害、维生素D不足。
张某甲于2026年6月8日出院,实际住院5天。加上后续复诊及口服药,共计自费医疗费4561.07元。校方投保了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覆盖事发时段。
法院认为,从时间顺序来看,刘某甲踢踹行为与张某甲发病之间存在时间上的紧密关联。张某甲的入院记录中的病史明确记载“家属自诉惊吓后出现心悸”,说明张某甲在被踢踹后精神上受到了明显惊吓。法院认定:刘某甲的侵权行为与张某甲本次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发作及其相关医疗费用的发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甲自身患有心脏基础疾病是本次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