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在公司电脑中发现的商业计划手稿引发了一场千万索赔诉讼。案件涉及公司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密谋设立同类业务公司是否违反忠实义务,以及十余名员工离职后集体入职新公司能否认定为“恶意招徕”等问题。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高管离职引发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深耕储能电池领域的普某公司遭遇了一场“釜底抽薪”。曾任公司总裁的黄某因称身患疾病而递交辞呈,原研发总监胡某、原总裁商务助理马某及19名曾任职于普某公司研发、工程、销售等岗位的员工也相继离职,加入经营范围与普某公司高度重合的绿某公司。胡某是绿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马某则担任财务负责人。普某公司此前重点推进的商业项目也被绿某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列为应用案例。
普某公司随后展开调查,发现胡某离职前其办公电脑中已存有筹备设立绿某公司的相关文件,且有黄某批注;同时查明黄某持有一份标题中“Green V”与绿某公司名称类似的手写商业计划稿,内容与绿某公司发展路径存在吻合。据此,普某公司诉至法院,指控黄某、胡某、马某在职期间合谋设立绿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违反高管忠实义务,并篡夺普某公司在湖北襄阳和河北承德的商业机会,恶意招揽员工入职,要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黄某辩称其未参与绿某公司经营,离职系因健康原因及与董事会分歧;胡某、马某否认其高管身份,主张离职后正当创业;绿某公司强调其从未谋取属于普某公司的商业机会,员工求职系个人职业选择,不存在恶意招徕行为。
法院认为,胡某虽名为研发总监,但其实质上是专注于技术的中层人员,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马某作为总裁助理,从事的是行政接待与事务性工作,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也不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对于黄某,法院认为其作为普某公司总裁,在职期间需履行高管忠实义务。黄某在职期间与胡某、马某筹划并参与设立竞争公司,确实违反了其对普某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但无证据证明黄某加入绿某公司并获得股权增值收入,故法院无法支持普某公司要求对黄某行使绿某公司股权增值收入的归入权的诉讼请求。胡某、马某在职期间为离职后创业做准备,虽不合职业道德,但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且普某公司已免除二人竞业限制,故二人不应对设立绿某公司的行为对普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